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来源:发布时间:2021-06-07 次浏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案;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实干精神强、民主意识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能热心为会员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会长、秘书长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检查上述会议的落实情况;

(二)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审批本会财务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秘书处重大事项提案;

(二)审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的议案,提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定;

(三)审议本会人事议案,提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定;

(四)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专职副秘书长1人。专职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会长和副会长同意,聘用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必要时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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