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来源:发布时间:2021-06-07 次浏览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由会员大会表决决定,超过到会会员2/3同意方得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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