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来源:发布时间:2021-06-07 次浏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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